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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制度】融水苗族自治县民宗局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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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民宗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习时间、任务的完成。原则上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集体学习活动,重点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

第四条  根据县委、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各项集中学习活动,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会议准备、考勤记录、会议记录、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集中学习无故缺会或迟到超过半小时的视同缺会,确因特殊情况,须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同时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按各次学习活动要求,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材料。

第六条  除局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外,各股室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自行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学习活动。

第七条  党支部的学习严格按党内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认真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制定具体学习计划,由局党支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对于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业务学习班、培训班,按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工作考勤制度

第九条  上下班时间按照县委、政府的规定执行。上下午上班实行指纹签到。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或早退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公休假制度。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视情况安排轮休或补休。

第十一条  严禁上班时间从事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炒股、看电影、QQ聊天、浏览购物网站、织毛线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外出下乡、出差和到县城内其他单位办公事,均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向股室负责人报告,在股室登记;股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或局办公室报告,并分别在股室和局办公室登记。但不得以下乡、出差、到其他单位办事等为名外出办私事,未请假又未因公外出的,无论任何情况都按旷工论处,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和干部职工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若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  特殊时期和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职工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24小时坚守岗位,守好值班电话,提高警惕,做好巡查工作,做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负责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所涉及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根据领导意见,迅速处理,对于不够清楚,没有搞准的问题不得擅自答复或上报。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日志,凡在值班期间接到的外来文件、信函、反映的情况、公务电话及具体处理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以备查考。当班未了事宜,必须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作出交接,使接班人员了解情况并继续处理。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如擅离职守或未及时处理好值班期间相关工作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严禁口头请假(特殊情况事后补假条除外),因事(病)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先批准后离岗。局班子成员请假按县委、政府有关规定审批;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局长外出时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工作人员请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部门办公室后,方能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假满后速到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凡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公休假、陪产假等法定假除外)、病假(凭医院诊断意见)累计超过50天的,年终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或请长假期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婚、丧假和生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但事前要提交书面报告,按规定审批。

第六章  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非紧急或特殊情况,仅一人外出县外开会、学习、出差,一般不安排公务用车接送,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按规定报销交通费用。因公务下乡镇工作,需安排车辆的(必须2人以上同行),由局办公室向县机关事务局申请,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报销交通费用。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原则上不允许用私车办公事,凡使用私车办公事的,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严禁未经批准租车下乡出差。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证驾驶公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七章  公务接待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务指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从本局实际出发,本着热情、周到、礼貌、节俭的原则,不讲排场、不讲阔气,不铺张浪费,不上高档酒,禁止上烟,不吃海鲜等高档菜肴,严禁奢侈浪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非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一次,只供应家常菜。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10人以内的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上级主管部门科级及以下领导,一般由分管领导和对应股室负责人陪同接待;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处级以上领导,一般由局长、对应副局长和对应股室负责人参加陪同接待,必要时邀请分管县领导参加接待;接待县外民宗系统领导或交流考察团,视情况安排接待人员。接待原则上不结住宿费,只负责联系安排住宿宾馆。接待不准送土特产品和其他礼品礼物,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凡符合上述接待对象的,由对应股室填写接待审批单,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公务接待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政府指定的宾馆饭店接待。须由县接待办负责接待的,由局办公室出局申请并附公函经主要领导签字和盖公章后上报审批。公务接待一律使用公务卡结账,不得签单挂账。本局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财务,节约开支,合理利用资金,现金及周转金严格按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资金的使用和报销,严格坚持局领导审核审批,所有开支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开支。局办公(公用)经费开支1000元以内和干部职工差旅费报销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负责审批;1000元以上至5000元,由局长征求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审批;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由局长签署意见。基层的请示报告,一律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由局长签署意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等专项经费开支,按照管理规定,完善报账手续材料,经有关人员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由局长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参观、考察必须以通知文件为依据,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并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  出差下乡食宿报销严格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支出原则上要求使用公务卡结账,由个人先行垫支,回单位后填凭差旅报销单和正式发票报账。出差下乡一律不报销燃油费和餐费发票。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和财经纪律等规定,严格审核各类票据,凡是不合规定的,坚决不提交领导审批。凡是没有预算安排的,原则上不安排开支。所有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由经手人填写审批单,有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会计审核签字、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财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分类清楚,每月底将收入支出等情况报告局领导。

第三十一条  大件办公用品或购买办公设备的(2000元以上),必须由办公室向局领导班子提出,经批准后按程序报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购买。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所需信笺、笔墨等一般办公用品和纸杯、茶叶等消耗品,由办公室作计划,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财务室统一购置,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九章  公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所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采购。对新购置的办公物品,要及时登记入册。各股室要对所使用的办公物品登记造册,明确使用人的责任,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办公室对固定办公物品定期进行盘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对自己使用的办公物品精心爱护,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对故意损坏公物或遗失公物的,要赔偿。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领取办公用品要进行登记。工作人员调离,不得带走本人使用的公物,应及时做好移交。

第三十六条  对闲置、报废的物品,交由办公室保存,各股室办公物品调剂由办公室协商进行,并履行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秘密信息及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普通传真递送和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

第三十八条  凡需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的,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严格物理条件隔离,严禁其他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规定,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保存、传输、打印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软盘、光盘、U盘上保存涉密信息。

第四十条  发布信息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上网发布的资料必须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专职人员上网发布,文责由撰稿人自负。不得在聊天室、论坛、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敏感信息。

第四十一条  涉密文件实行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涉密文件传阅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十一章  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股室的安全负责,局属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安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股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保卫观念,保持警惕,确保人身及办公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置。

第四十五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下班时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重要文件资料。严禁将自己使用的单位钥匙,乱配给别人,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单位。办公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严禁私自接拉电源,乱接电线、禁用电炉。不得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滞放在办公室内,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四十六条  财务室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险柜及办公桌内严禁存放现金过夜。

第十二章  工作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负责召集,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研究当前工作和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局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以及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局工作例会。局工作例会每月召开1次,主要听取各股室工作汇报,布置下个月工作。工作例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专项工作协调(座谈)会。根据县领导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项工作协调会,主要是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协调研究相关工作。专项工作协调会由局办公室和相关股室负责组织筹备,参加人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章  工作请示汇报制度   

第五十条  凡工作上的重大问题处理,工作人员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或上报材料,必须先向局领导请示报告,不能越级汇报。

第五十一条  重要工作事先要有请示,事后一定要有汇报。领导交办事项要及时办理,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办结及时汇报。

第五十二条  重大紧急事情要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凡隐瞒事情真相,不作汇报,造成重大事故发生者,责任由个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每一时期的中心工作,如需要较长的时间且分步、分阶段才能完成的,要在每一步、阶段结束后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如果在短期内完成的,要在这项工作结束后5天内汇报。

第五十四条  按领导分工安排,除重大事项需请示主要领导,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外,一般业务问题由分管领导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十五条  每项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专项材料存档,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收文处理:签收登记(上级文件、部门文件、基层上报文件等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收文登记)—拟(请)办(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或向领导请示办理意见)—呈(传)阅(呈送有关领导批阅或有关人员传阅)—分送催办(办公室按照领导批阅意见,分发相关股室和工作人员阅读承办,并催促股室和工作人员按文件要求规定时限办结)—归档(股室和工作人员办结后,办公室将公文收回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发文处理:有关股室起草文稿—办公室文秘人员校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办公室核发(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印制—办公室分类存档(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

第五十八条  上报信息材料、工作计划总结、领导讲话稿等材料,由有关股室起草、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阅修改后定稿,方可上报。

第十五章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认真做好文件的保管和立卷工作,每年严格按归档月时间完成上年度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十条  准确地做好文书档案检查统计工作,并熟悉档案的数量、内容,做到调卷迅速、准确。

第六十一条  文书档案管理要做到分类明确,存放整齐美观,保持清洁、确保安全。

第六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文书档案资料,必须持科级以上单位的介绍信,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六十三条 文书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六十四条  查阅文书档案时,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划线、批字、涂改,保证档案整洁,不准随便摘抄档案内容。

第六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书档案的内容。

第十六章  其它

第六十六条  以上制度由局班子负责解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可适时调整修改。如与上级规定精神不相符的,从上级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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