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
机制的指导意见
区法院立案庭,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法〔2014〕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提升我区“诉调对接”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诉调对接”工作基本设置
(一) “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综治办、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共同成立“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的“诉调对接”工作,负责研究决定有关“诉调对接”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制定“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解决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诉调对接工作等。下设“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调对接流程的审查、登记、移送统计台账的建立、材料的上传下达等工作。区法院立案庭及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的诉调对接工作。
(二)“诉调对接”工作的机构设置。
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立案庭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全称为“新浦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浦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机构名称牌子为矩形铜牌,正中上方呈拱状镶“新浦区人民调解委员”,中间为人民调解徽,下方镶“派驻新浦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字体为仿宋,颜色为黑色。工作室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诉调对接”工作的保障措施。
区法院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室后勤保障,为派驻人民调解室提供单独办公用房,配备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为调解室安装监控系统。
诉调对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四)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布置。
1、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和标语。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徽标两旁或下方可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标语,如“依法调解,公平公正”,“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高风亮节”或“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等。
2、调解室统一公示内容。各专业调处对接机制的概述,(多一个逗号)工作流程图,调解范围,调解员姓名、照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员纪律等。
(五)“诉调对接”的工作范畴。
“诉调对接”是指区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案件立案前,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同意,将涉诉纠纷移送新浦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诉前调解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2、劳动争议纠纷;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5、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8、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0、其他适宜人民调解进行调处的案件。
二、“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员管理
(一)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选配。
1、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性质。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是指由区司法局聘任,区司法局和区法院共同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2、派驻人民调解员招聘条件。调解员主要从退居二线(含退休)的、具有政法机关或者党群工作经历的人员和村(社区)书记(主任)和其他行业的老干部以及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人民调解能手和当地知名的调解人员中定向选聘和择优特聘。
3、派驻人民调解员补助待遇。派驻人民调解员工资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绩效补助根据《新浦区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补贴发放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派驻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
1、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按照诉调对接机制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流转案件,及时进行受理调处;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按照《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并按江苏省司法厅的要求登陆“江苏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时向区司法局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区司法局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服从区司法局及区法院的日常管理,按时完成区司法局及区法院安排的调解任务。
2、派驻人民调解员的确定和培训。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研究确定,区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颁发聘书,持证上岗。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剂、补齐。
3、派驻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及业务考核。人民调解员由法院负责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情况定期通报区综治办、区司法局;业务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组织实施。
三、“诉调对接”工作的流程
(一)调解的审查、登记与移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以外,立案人员应当进行释明,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同意的,诉调对接办公室登记后转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
(二)调解达成协议后的处理。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案件调解结束后,应当将调解结果和有关材料送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章,并送交人民调解协议原件一份至“诉调对接”工作办公进行备案登记,统一编案号为“诉调字第XX号”;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有关程序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应按期限予以确认。
(三)调解协议无效或有可撤销情形的处理。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审查法官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分别处理:当事人同意由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继续调解的,应当将材料退回“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由其转交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重新调解,重新调解的应当更换调解人;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由审查法官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审理。
(四)调解不成功案件的移送。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不成功的,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将有关材料至迟于2个工作日内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交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