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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访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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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访调对

接”工作的意见


浦南镇、各街道信访办公室,开发区信访办公室,浦南镇、各街道司法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连政法〔2014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深化“访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访调对接”的基本设置

(一)“ 访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级成立由综治办、司法局、信访局相关人员组成的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区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和工作正常开展后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考评等相关事项。

镇(街道)成立由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依程序做好访调对接工作。

(二) “访调对接”工作的机构设置。

在区信访局设立访调对接工作室,全称为“新浦区司法局驻新浦区信访局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机构名称牌子为矩形铜牌,正中上方呈拱状镶“新浦区人民调解委员”,中间为人民调解徽,下方镶“派驻新浦区信访局人民调解工作室”,字体为仿宋,颜色为黑色。工作室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镇(街道)成立访调对接工作室,每个工作室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访调对接”工作的保障措施。

区信访局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室后勤保障,为派驻人民调解室提供单独办公用房,配备电脑、桌椅、档案柜、电话、空调等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为调解室安装监控系统。

区级层面访调对接经费由区财政保障,镇(街道)层面访调对接经费由镇(街道)各自保障。

(四)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布置。

1、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和标语。悬挂人民调解徽标,徽标两旁或下方可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标语,如“依法调解,公平公正”,“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高风亮节”或“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等。

2、调解室统一公示内容。访调对接机制的概述,,工作流程图,调解范围,调解员姓名、照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员纪律等。

(五)“访调对接”的工作范畴。

信访部门移送调处中心的纠纷范围:1)信访部门受理应由调处中心管辖的民间纠纷,可直接转交同级调处中心;(2)信访、调处部门协商列入调处中心受理的信访事项;(3)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直接交由调处中心牵头调处的信访事项。

下列信访事项不属于调处中心受理范围:(1)依法应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2)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不服的;(3)其他不宜由调处中心调处的信访事项。

二、“访调对接”工作的人员管理

(一)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选配。

1、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性质。“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是指由区司法局和信访局联合聘任和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2、派驻人民调解员招聘条件。调解员主要从退居二线(含退休)的、具有政法机关或者党群工作经历的人员和村(社区)书记(主任)和其他行业的老干部以及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人民调解能手和当地知名的调解人员中定向选聘和择优特聘。

3、派驻人民调解员补助待遇。派驻人民调解员工资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绩效补助根据《新浦区多元融合式调处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补贴发放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派驻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

1、派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按照访调对接机制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流转案件,及时进行受理调处;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按照《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并按江苏省司法厅的要求登陆“江苏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时向司法部门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司法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服从司法部门及信访部门的日常管理,按时完成司法部门及信访部门安排的调解任务。

2、派驻人民调解员的确定和培训。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和驻在单位共同推荐、研究确定,由区司法局组织岗前培训,颁发聘书,持证上岗。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剂、补齐。

3、派驻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及业务考核。人民调解员由驻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情况定期通报区综治办、区司法局;业务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由区司法局会同驻在单位组织实施。

三、“访调对接”的运行体系

(一)区级层面

1、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访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负责调处处理移送的信访案件受理、登记、转办、督办等工作。

2、区信访局移交给区调处中心调处的信访事项,应填写《信访矛盾纠纷移交调处函》。经区信访接待中心负责人审签后,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文书和必要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同时告知信访人到调处中心接受调解。调处中心对移交来的信访件确定受理的,应在接到案件材料15日内立案并反馈给区信访接待中心和信访人。区调处中心采取直接调处或分流至相关镇(街道)调处中心调处。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接待中心。调处中心确定不予受理的,在接到案件材料15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接待中心,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3、调处中心受理的由信访接待中心转来的信访事项,应在人民调解和信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处中心确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在组织调处时,信访部门应指派人员参加。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处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到期未能调解成功的,调处中心应引导当事人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并将相关材料及未调解成功的情况说明,在调解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反馈给信访接待中心。

4、调处中心在受理按“访调联动”程序转交的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反馈给信访接待中心,并由信访接待中心按普通信访事件程序处理。

5、在“访调联动”日常工作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访矛盾纠纷,或是党委、政府指派的历史遗留、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的涉访矛盾纠纷,由区调处中心、信访接待中心组成联合调解工作组,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由区信访局协调。

(二)镇(街道)级

信访部门接待符合移送调解范围的,出具信访矛盾纠纷移交调处函,将案件移交访调对接工作室,相关案件办理流程依据连司(201316号文《连云港市司法局、信访局关于加强“访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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