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正执法,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市政〔2015〕82号公布的桂林市司法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做到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第四条 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每位执法人员均应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执法证应有照片、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有效期及编号等内容。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
第五条 办事依据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本机关贯彻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行政审批手续时公开法律法规依据和上级制定的有关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详细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条款。
第六条 办事条件公开是指实施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 办事程序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应将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用操作规范(含流程图)的形式必须在司法局政务网站-桂林普法网上公开,供当事人查阅。操作规范应包括执法主体、实施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等。流程图标明办理的每个环节和需要的证件、资料、办事期限等。行政处罚要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二)一些程序复杂,难以在流程图上全部阐明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当详细向当事人讲清有关情况。
第八条 办事结果公开。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的权利。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执法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