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桂财行〔2014〕128号)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15〕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为5年,即2016年至2020年,年度预算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全市旅游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本级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择优补助、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我市旅游业的投入,集中财力优先用于符合我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建设方向的重点和有带动性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进全市旅游业发展。
第四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县(区)旅游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库。
第二章 使用原则、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为主原则。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上级和市本级文件政策规定要求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以市本级为主,兼顾县(区)的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规划、旅游宣传、旅游促销、旅游交流、旅游商品研发等旅游业支出。对县(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分配要结合市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量入为出、绩效预算原则。要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合理安排支出,注重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做到财力可行、预算有目标、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第六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市委、市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等。
(二)旅游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区)重点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精品旅游线路的交通标识和旅游厕所、停车场、安全应急体系、产业素质提升建设。
(三)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主要用于我市统筹开展的桂林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和自治区主流媒体对桂林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境内外客源地促销、旅游会展、节庆宣传等。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我市重点推进的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我市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六)区域旅游交流。主要用于国内区域合作及东盟、泛北部湾、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国际区域合作、交流。
(七)旅游人才培育。主要用于我市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旅游培训基地建设及旅游教育培训国际合作等。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符合市本级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原则的其他旅游项目。
第七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等。
(二)贷款贴息。适用于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三)以奖代补。适用于旅游景区、饭店升级和乡村旅游区(农家乐)评定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奖励办法按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笫八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日常开支经费,用于支持我市重点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占当年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55%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2.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3.申请单位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因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未满2年;
5.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直接补助与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下达通知。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及市本级财力情况,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向各县(区)旅游、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逐级汇总上报办法,由各县(区)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县(区)的项目及经费申请计划,按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本县(区)下一年度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于每年9月上旬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市直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按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
3.项目审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审定扶持项目,对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至有关县(区)财政局和市直单位。有关县(区)财政局和市直单位再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
(二)以奖代补项目。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奖励评定(创建)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奖金额度,列入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县(区)旅游和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旅游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逐个对项目情况(重要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做简要说明;逐个对上一年度补助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
1.桂林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1、2);
2.《桂林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3);
3.旅游项目所在地旅游业发展规划或景区旅游总体规划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区)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景点);
6.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8. 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项为所有申报项目必提交材料,其中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填报附表1,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填报附表2;第2项至第7项为经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必提交材料,第8项为贷款贴息项目必提交材料,各县(区)申报材料须由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检查评价
第十二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市和县(区)分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论证、评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二)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各级财政和旅游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落实到位,并组织对项目的实施,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凡使用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行业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 2 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探索建立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杈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二)市财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对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开展绩效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其作为市本级分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
(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相关制度和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对上一年度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部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自评报告。各县(区)财政及旅游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及本单位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并及时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自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