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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制度】桂林市工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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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规范性文件

制定及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部署阶段性工作,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承办科室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将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议承办科室提出修改意见;

(二)对程序不规范的,建议承办科室限期纠正。

法制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向局领导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九条  承办科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自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本局名义将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文本报送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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