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本区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情况,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的规定,结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效能考评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每月公布一次。
第五条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职责由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配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情况。指行政机关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行政服务情况。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办理服务事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时限及方式办理。
(三)督办执行情况。指行政机关是否按政府的部署及时、全面完成所承担的督办工作任务。
(四)作风纪律情况。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机关工作纪律和制度,落实作风建设方面的相关要求。
(五)投诉情况。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有否遭到公众投诉的违规行为。
(六)满意度评价情况。指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履责情况的评价。
第三章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方式
第七条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采集到的数据,结合日常检查,对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办理的数据、过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三)通过政府督办采集到的信息,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区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
(四)通过采取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进行抽查。
(五)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和其他,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办理的投诉及时做出处理。
(六)定期通过系统征集人大代表对考评对象单位的评价。
(七)定期通过系统征集政协委员对考评对象单位的评价。
(八)定期通过系统开展公众对考评对象单位的满意度调查。
第八条 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实行量化考评,每月对行政机关进行量化考评,年终进行总评。
第九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政府网站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行政效能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控、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效能监察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上述行为,并依据《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区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量化考评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