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族专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遵循“保证重点、特殊支持、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四条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主要用于:
(一)民族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的办公用房修缮、办公设备购置的补助支出;
(二)召开民族工作会议、培训民族工作部门干部的补助支出;
(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补助支出;
(四)自治县、民族县重大庆典活动,筹备省政府现场办公活动的补助支出;
(五)发展民族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的补助支出;
(六)处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问题等机动性补助支出。
第五条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大中型基建项目;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根据年度民族工作重点,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主要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少数民族人口、地方财力状况、民族工作任务、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作为分配测算因素,共同确定分配方案。
第七条 各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有关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提出资金使用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民族宗教厅应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资金的绩效目标: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和谐,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培训民族工作部门干部人数、科普教育和科技培训人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人数、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次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人数等;效果指标包括民族工作部门干部培训率、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报送省民族宗教厅和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每年7月底前,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补助经费测算分配的因素。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管措施,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