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以及临桂区有关建立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我局法律顾问工作采取外部聘请的方式进行。外部聘请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聘请1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局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推行法律顾问制的目的是为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质监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桂辖区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精通宪法、行政法、民法等领域,熟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对本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受质监局委托,代理有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案件;
(四)代理或者协助质监局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
(五)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六)协助处理与有关新闻媒介之间的重大涉法事务;
(七)对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八)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聘用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由分管法规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受聘用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应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单位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涉及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主动提出法律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获取与履职有关的部门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受聘用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临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部门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单位有厉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九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经费予以保障。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法规的领导报请局务会议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临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