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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制度】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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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用药和饮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特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稽查大队、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以及村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一)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的,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不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办私事,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打游戏、浏览不健康网站的;

(四)无故缺席会议或无正当理由未经同意,由他人替会、不遵守会议时间、会场秩序,不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的;

(五)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监管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的,造成恶劣后果的;

(十一)违反…八项规定的;

(十二)违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

(十三)因工作落实不力,被上级机关、县绩效办通报批评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评批、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人员有第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单位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工作人员受到的责任追究应记录在案,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评批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扣除所在单位绩效考评分1分;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的,扣除所在单位绩效考评分2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给予纪律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诫勉谈话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

单位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当年年度工作不得评先评优。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八条  予以减轻或免责情形  

(一)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1、由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原因,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职责的;

4、因特殊情况(向主要领导说明并获认可)造成工作延误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过错、效能等监察投诉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二)局成立责任追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被调查有关情况。

(三)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责任追究由局党组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决定。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追究责任,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本局个人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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