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环节实施审
查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环节的监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环境,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环节实施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讷河市政府投资或政府担保,由各乡镇、市直部门组织招投标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重要环节主要指招标控制价编制、开标前相关事项、开标过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等环节。
第四条 审查监督坚持有利于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与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相结合的原则;全过程监督与重要环节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招投标程序监督与招标控制价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审查监督机构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委员会(简称审查监督委员会)。
(一)审查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监察工作和主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局长、法制办主任、发改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住建局局长、规划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环保旅游局局长、城投公司总经理等相关人员组成。
(二)审查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审查监督办),审查监督办设在市监察局。审查监督办主任由市监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监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旅游局、市城投公司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六条 审查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围绕市政府年度投资建设项目,确定审查监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
(二)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三)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案件的查办。
(四)处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监督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审查监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审查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预审,并向审查监督委员会报告。
(三)负责建立招标控制价审查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事项实施审查监督。
(五)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进行监督。
(六)受理投诉案件,负责对市政府交办和审查监督委员会审批案件的查办。
(七)承办市政府领导和审查监督委员会交办事宜。
第八条 建立招标控制价审查监督专家库,对招标控制价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会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函告市审查监督办。
第三章 审查监督内容和流程
第十条 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审查监督:
(一)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要做到招标控制价数据与施工图纸相对应、相一致,并将招标控制价文件报送市审查监督办。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招标控制价文件同时分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进行审核,一般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形成审核意见书,并就审核的依据、运用标准、审核结论等作出说明。
(三)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文件评审意见及施工图报市审查监督办,进入审查程序。同时,将上述文件及招标文件报市住建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查。
(四)市住建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查,编制招标控制价备查意见书,并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审查监督办。
(五)审查监督办自收到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及意见书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系统评估和审查,提出招标控制价调整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1、合法性审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地方政府发布的计价依据,对招标控制价形成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监督。
2、基础材料审核。对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基础材料进行审核。
3、使用依据和适用标准审查。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适用的依据、计价标准、国家无明确计价标准的取费依据等进行审查。
4、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
5、根据评审需要,随机抽取专家,对招标控制价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会商。抽取专家时,参与前期同一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人员实行回避。
6、审查监督办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形成审查意见,向审查监督委员会报告,由审查监督委员会作出决定。
(六)根据审查监督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审查监督委员会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和审批,一般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招标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单位重新进行编制、审核,并再次进行审查,直至符合要求。
(七)对特殊、急需审查的招标控制价,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签批,直接进入招标程序,之后由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相关手续,报审报批。
(八)依据招标控制价审批通知单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调整和制作招标控制价文件,报市住建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查,并报市审查监督办备案。
(九)对重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经市政府批准,可外聘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诚信度高的中介机构评审,评审后报送市审查监督办提交审查监督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事项的审查监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二)招标公告信息审查。项目招标公告由建设单位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之后报审查监督办审批,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在国家指定的媒介,或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齐齐哈尔市建设网等符合要求的网站之一发布,发布的信息要公开全面,便于查询;按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告,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公告内容,不能含糊其辞,不许将同一工程内容进行分解;严禁设置提高或降低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行为。
(三)凡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原则上在网上发布。
(四)开标程序监督。
1、开标方案经审查监督办审批后方可进行开标。
2、对审查投标人资质工作进行监督。
3、开标应严格执行审批的开标时间、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和法定开标程序。
4、每个开标现场,市审查监督办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督。
5、无市审查监督办派员监督的开标,招标结果无效。
6、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能开标,应重新进行招标,或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五)评标程序的监督:
1、对抽取评标专家及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监督。评标专家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评标过程封闭运行,全程录像。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对评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评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六)中标程序监督
1、中标方式。一般建设项目通过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大型及技术复杂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得分最高投标人为预中标人。
2、中标后跟踪监督。(1)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有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问题整改。(2)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低于招标控制价的中标人,收取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全部差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足额缴纳,不缴纳或不按时缴纳差额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当次招标废止,重新进行招标。差额履约保证金由财政专户存储,由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工程进度的50%、80%、100%对应比例退还。
第十二条 根据《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监督
(一)经审批后的招标工程施工图纸,原则上不能变更,经审查的工程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增加。中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1、工程勘察偏差或设计缺陷及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的;
2、不可预见或不可抵抗力因素出现的;
3、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等优化建设意见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4、法律、法规、规范等发生变化的;
(二)中标后,工程投资额变更的审批。
1、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由建设单位申请,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变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现场勘察、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审定。
2、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的投资额增加的,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公告不真实或向投标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二)招标人设定非法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的。
第十五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相关法规和有关依据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的。
(三)因清单缺项、高估冒算等原因,导致项目工程控制价出现不应有误差的。
(四)无特殊情况,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预算编制、审核任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查监督建议的。
第十七条 建立诚信档案,对建设单位、招标单位、代理机构及评标人、投标人、评审人员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对违规违纪情况实行记录备案。对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及产生的后果,进行警示教育、通报批评、列入网上诚信“黑名单”、取消其资质等处理。
第十八条 负有审查、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市政府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讷政发[2011]87号《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要环节实施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