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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制度】荔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考勤和请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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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考勤

和请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荔浦县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请休假的管理,确保我局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荔浦县工商质监局公务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登记

严格考勤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定期汇总考勤结果,并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将考勤登记表报县局办公室备案。建立干部职工考勤登记表,如实记录本单位干部请休假情况,病假、事假统计情况,将作为年底绩效奖金扣发依据。

第三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疾病原因,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先休年休假。

第五条  婚假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工作人员因对方不在本地需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六条  丧葬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的,可以请丧葬假,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葬假。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赴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地级市),距离荔浦县超过300公里以上,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八条  生育假

(一)产前检查假: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二)产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一百四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采取…手术的,凭节育手术证明可相应增加假期五天。

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三)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四)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一个工作日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绩效奖和计算工龄。

(五)女性工作人员在产假后或男性工作人员接受…手术的,可凭节育手术证明和医生诊断建议书报批。

以上(一)、(二)、(三)、(四)、(五)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试用期公务员试用期满即可请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  补休  干部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干部职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经领导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原则上加班一天补休一天。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病假、探亲假、生育假(不含护理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四章  请假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休各类假期,均须填报最新版《荔浦县工商质监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由部门领导、办公室、县局领导按审批权限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交办公室备案。采用其他书面请假方式无效。

第十三条  各所、股(室)、稽查局、计量所、质检所中层正职请事假、病假、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所、股(室)、稽查局、计量所、质检所除中层正职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程序:

1.半天以内事假,由各所、股(室)、稽查局、计量所、质检所负责人审批,并由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备,若无报备,视作请假无效,同时审批表需于次月与考勤登记表同时上交局办公室。一至三天(不含三天)事假,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事假,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2.请病假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经局长批准,方可请假。

3.请休带薪年休假、生育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等假期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探望长期定居于外地的父母申请休探亲假的,每次必须提供父母居住地的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探望长期工作于外地的配偶申请休探亲假的,每次必须提供配偶居住地单位证明(含本年度未休探望配偶假内容)、社区证明或户籍材料等有效证明,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5.婚假报告表须附结婚证复印件。产假须附出院证明复印件。护理假须附结婚证复印件和女方出院证明复印件。

6.婚假、探亲假、护理假等假期应一次性休完。带薪年休假在当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五条  按程序审批的带薪年休假,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不能如期休假的,所在部门须及时告知办公室,未及时告知的视作已如期休假;再次休假仍须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所在部门须于请假当天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办公室,并于三日内将请假审批表交办公室;请假前未交审批表又未及时告知的,视作旷工。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事需请假的,先休完本人的带薪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身体不适需请病假的,须有医院证明;病假期满需延长时间的,应继续提供医院新的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请带薪年休假或探亲假,应当避开本部门业务繁忙时期,各所、股(室)、稽查局要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

第二十条  县局成立督查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通报。检查结果计入绩效考评项目,相应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由县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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