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
文化服务办法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和《…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将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公共文化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的问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力量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2.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3.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4.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5.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完善购买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三)培育承接主体。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强培训、指导,支持其全面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内容。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通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四、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根据市财政局核准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目录和年度计划。购买主体应在申报部门年度预算时,编报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确定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明确服务事项、对象、方式、标准等,并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情况。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购买主体编报的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结合《绥芬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市人大同意批准后,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
(二)确定购买方式。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施政府采购。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购买,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样化的购买形式。购买主体可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雇佣、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对于事业单位自身职能的服务事项或能够通过自由人员、技术、设备等力量独立完成的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签订购买合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与该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将合同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确保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