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试行
管理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服务到位,监督从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源头监管,规范职责分工。
一是采伐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但必须配合森林公安、林政、稽查、林业工作总站以及乡镇林业站等林业组成部门进行伐区检查、核查工作。
二是落实伐区抽查、巡查制度,林业局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管理伐区。
(一)林政股每年都要组织人员抽检伐区,抽检地块不少于10%,抽检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二)稽查队和林业总站、乡镇林业站负责林区巡查,重点监控有证伐区,并要发现无证采伐行为。
1.乡镇林业站要掌握辖区的采伐动静态,重点巡查连片采伐面积1公顷以下(含本数)或连片采伐蓄积桉树100立方米以下,松杉杂木类50立方米以下(均含本数)的伐区,林业工作总站负责督促并组织抽查,抽查地块不少于5%。
2.稽查队重点巡查连片采伐面积1公顷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片采伐蓄积桉树100立方米以上,松杉杂类50立方米以上(均不含本数)的伐区。
第二条 加强林木运输管理
一是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集材点或者有车辆运输木材,要对行为人进行询问,弄清源头。如有发现属无证采伐的,依程序汇报,组织查处。
二是局各下属部门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对收购、运输、加工木材,要进行登记;对木材外运集材点以及加工厂经常抽查,核查数量,掌握动静态。
第三条 切实建立台账
一是木材采伐办证窗口每月5日前将新增加木材加工厂以及林木采伐的证、图、设计书按各自监管职责分别移交给稽查队、林业站。
二是抽查、核查工作要填好表格,建立台账,为采伐限额管理以及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做好服务。
第四条 从严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对无证采伐、超证采伐以及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要及时发现,积极查处。乡镇林业站如发现无证采伐的行为,12个小时内要报告,先报电子文档,接着再报纸质材料,统一报告林政稽查队,稽查队及时进行稽查处理。特别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交,森林公安要及时立案,积极破案。对影响大的林木案件,要限时破案。
第五条 廉洁从政,积极服务
一是从事林木采伐管理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吃请或索取收受红包、现金等一切违反八项规定行为,如有违反规定,依规依法处理。
二是一切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职。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缺位、失时等不作为、慢作为或其它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三是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对群众要做好宣传林业政策,指导采伐经营,帮助业主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服务林业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不尽事宜,另行补充完善。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