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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制度】蒙山县打击“两非”有奖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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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两非”有奖

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称“两非”)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打击“两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计生办。县打击“两非”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跨乡镇“两非”举报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乡镇派出机构、打击“两非”办公室应在公众场所及当地主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通信地址等…。

第三条  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立即受理,不得推诿拒绝。

“两非”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受理部门在受理举报后经审查确有“两非”违法行为,且行为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立于审查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本部门对该“两非”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的,应于审查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两非”违法行为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外的,应于审查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线索移送案发地同级同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举报内容一经查实,案件受理、查处单位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打击“两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存于本级打击“两非”办公室(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专项账户,用于本级打击“两非”办公室统一对“两非”案件举报人的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访及…等方式举报“两非”违法行为,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不愿实名举报的,可以匿名举报,但需留存自编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提供个人银行帐户。密码代表举报人的姓名和身份,凭此密码与受理单位联系,了解案件查处情况。银行帐户用于汇入举报奖金。

举报奖金自举报的案件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查处单位函告同级打击“两非”办公室,并附结案报告,由打击“两非”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或直接汇入举报人的银行帐户。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申领或未提供银行账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六条  举报在蒙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下列“两非”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或终止妊娠手术的;

(二)医疗保健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或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对14周以上孕妇开展B超检查或诊断工作的;

(四)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或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明》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

(六)医疗保健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七)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泄露胎儿性别的;

(八)医疗保健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购置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九)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不按规定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明、医学诊断证明、…证明的;

(十)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证明文件的;

(十一)擅自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二)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十三)非法制作、传播、发布有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出版物、信息资料及医疗广告的;

(十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十五)通过采血等技术手段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十六)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经报上级打击“两非”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内容确定: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十一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600;

(二)符合第六条第八、九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400;

(三)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1000;

(四)符合第六条第十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2000;

(五)符合第六条第六、十二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5000;

(六)符合第六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举报案件,每件根据具体个案案情,由县打击“两非”办公室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七)符合第六条行为之一且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5000-10000元。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案件对该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县打击“两非”办公室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严重泄密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其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负有“两非”案件查处职责的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因推诿、受理后不予及时查处等原因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不作为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及派出机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广泛宣传本地区设立的举报电话及举报电子信箱等,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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