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蒙山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和《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参照梧州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山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包括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即经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
第四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控制保留车辆。改革后,仅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
第五条 根据《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全县机关各部门向财政局提出拟保留车辆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车辆的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实际行驶里程等信息,经财政局初审后报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县财政局根据蒙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核准意见,批复蒙山县机关各部门保留的车辆及编制。
第六条 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除核准保留的车辆外,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摸清底数。全县机关各部门要认真登记统计拟取消车辆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车辆情况,按照资产、财务账目登记及权属关系统计机关车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车改办和财政局。
(二)封存停驶。全县机关各部门在接到县车改办保留车辆的核准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备齐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等材料以及随车工具,要确保车辆无违章记录、年检有效期在封存停驶之日起3个月以上。因车辆手续不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部门负责完善相关手续。蒙山县车改办对全县各机关部门封存停驶的车辆进行检查确认。
(三)鉴定评估。经招标确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对全县各机关部门的取消车辆实行鉴定评估。
(四)处置批复。县财政局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车辆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并对全县各机关部门的取消车辆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黄标车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其余车辆全部面向社会集中公开拍卖。
(五)车辆移交。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财政局的批复文件统一接收车辆,全县各机关部门配合做好车辆及手续的交接工作。
(六)车辆处置。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县车改办备案。
(七)收入管理。取消车辆拍卖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八)账务调整。全县各机关部门依据财政局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第八条 取消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和解体回收机构的确定,由财政局按照县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以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车改办和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
(二)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取消车辆的;
(四)违规进行取消车辆评估和拍卖的;
(五)擅自改变保留车辆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条 车辆处置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垂直管理单位的车辆处置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