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中小学及
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和
乱收费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直及中省直单位: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2009]58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有偿补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教监〔2013〕1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教师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社会人员,特别是公办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以下简称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
(一)组织3人以上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辅导的;
(二)擅自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的;
(三)到民办教育机构或其他非法办学场所任职任教的;
(四)动员、诱导、暗示或强迫学生到社会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及托管中心学习、吃住的;
(五)在职教师或以亲友为由往自家带生3人以上的,或到托管中心辅导、授课的;
(六)在职教师在校内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开展各类特长培训等有偿辅导行为的;
(七)在职艺体教师利用自身优势开设培训班或在民办学校授课、向民办学校介绍生源的;
(八)学校为乱办班、乱补课提供场所和师资的。
(九)学校或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暗示、强迫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及学习用品的。
二、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学校、社会人员、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市纠风办负责对规范办学和教育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办指导。市物价局负责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执行,及时掌握收费情况,查处纠正乱收费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对教育投入和教育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市审计局负责教育投入、教育公用经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提出审计建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加强对各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业安全的监管,规范“小餐桌”执业行为,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教辅材料市场的监管工作,严厉查处违规制售教辅材料等行为。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非法办学机构的牌匾、招生广告的清理和对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禁止在校园周边售卖盒饭等食物。
三、教师违反本规定有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取消该教师三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三年内不享受奖励工资、绩效工资,不涨(不调)工资。同时降低一级职称聘用,兑现低聘职称工资。并向全市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二)对在职教师再次查证核实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在上述处分的基础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一线教师岗位三年;借调的教师,返回原单位,三年内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三)对已处理两次仍履教不改的教师将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教师队伍。
四、学校要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管理,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违规教师所在的学校、校长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类评优选先活动,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一年内对同一所学校累计公开处理违规行为3次(含3次)以上的,对校长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进行诫勉谈话,调离校长的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三年内不得任用。
五、禁止民办教育机构为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提供场所或雇用在职教师授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社会其他人员违规办班补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班补课,没收违法所得,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教师或社会人员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引发的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六、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项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富锦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