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理事会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促进县级公立医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整体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成立正定县县级公立医院理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县级公立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履行对县级公立医院的管理职责,对县级公立医院各项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财政、卫计、人社、编办、发改、审计、物价、宣传等部门及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应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理事会成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理事会成员的连任最多为两届。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1、履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职责,负责研究确定县级公立医院发展规划、财政投入规划,负责对县级公立医院基础设施、设备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重大事项。
2、监督检查或责成成员部门及有关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制订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和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县级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3、聘用县级公立医院院长,对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对院长履行年度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审定对县级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的奖惩方案。
4、对县级公立医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研究、审批和监管。
5、负责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方案的审批。
6、审定县级公立医院年度预算和决算,对县级公立医院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2、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会议相关议案。
5、依据理事会章程和部门职责行使必要的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依据确定的规则进行有关事项的讨论和发表意见。
2、对理事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保守秘密。
3、积极宣传并认真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
4、收集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理事会参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以下规则
1、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研究县级公立医院有关重大事项。
2、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召开会议。
3、理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方能生效。
5、理事会研究决定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文件、通知等形式下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