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解决我县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工业、商贸、农牧)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与政府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机构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企业申请,肇源县政府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组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重点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使用协议,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助保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助保金贷款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负责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第八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助保金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由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助保金贷款的增信和代偿。政府先期风险补偿资金为500万元,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第一年不超过10倍,第二年及以后不超过15倍。企业助保金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每笔贷款原则上缴纳比例为:按不低贷款合同金额5%的比例缴纳;助保金一次性缴纳,该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扩大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规模。
第九条 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由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当合作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具体返还规则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制定,当“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经县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用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安排,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对于助保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经县助保金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政府和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摊,政府风险补偿金就不足部分按不低于90%的比例代偿,代偿范围覆盖“小微企业池”中所有“助保贷”业务逾期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范围为合作银行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合作银行会同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不低于贷款额度40%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重点小微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金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与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共同确定《重点小微企业池》名录。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从《重点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助保金贷款客户,受理客户申请,开展客户调查、进行评级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工作应遵照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由合作银行独立决策实施。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并由贷款企业向县助金贷管理办公室出具《助保金贷款承诺书》,经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合作银行方可通知企业按规定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账户缴纳助保金。
第十八条 在企业将助保金足额缴纳至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账户并经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查验后,合作银行方可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落实贷款条件后向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以及贷款发放后,应在3个工作日函告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未经贷款企业向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助保金贷款承诺书》和未经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而发生的贷款风险,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单个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的利率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贷款利率上浮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0%。
第二十三条 助保金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警机制。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助保金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助保金贷款企业出现改变助保金贷款用途、经营管理不善、恶意逃废债务倾向等违反助保金使用管理规定时,要提前收回助保金贷款,及时化解风险,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由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欠款不还的,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助保金贷款承诺书》和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冻结资产、资产变现、重组等方式,保证政府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要对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县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上报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