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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方案】新青区城镇供水工商同价、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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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区城镇供水工商同价、居民

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伊春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伊春市城市供水工商同价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区决定实行区内供水工商同价及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水分类及收费标准

我区城市供水实行全省统一的3类水价(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其中,现行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不作调整,行政事业、工业企业、经营服务类水价归并为非居民水价,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洗车行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为1/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收费标准为3/立方米,特种行业收费标准为3/立方米。

二、区内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标准

(一)城镇居民用水以年度为水价计算周期,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收费按照居民用水年度用水量,对应阶梯水量及阶梯水价收取水费,用水量实行季度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制定,第一阶梯用水量为每户每年用水量不超过150立方米(含150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1元。第二阶梯用水量为每户每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至270立方米(含270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1.5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每户每年用水量超过270立方米部分,每立方水价为3元。

每户按3人标准计算,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各阶梯水量分别增加50立方米。具体确认方法为居民携带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本原件到新青自来水公司申请调增阶梯基本用水量。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户;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养老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等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标准仍按原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本通知执行日期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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