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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办法】乌马河区(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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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马河区(局)公务用

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压缩公务用车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管理原则

区(局)机关车辆实行集中管理,本着“公务、安全、节约、规范”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使用的管理

(一)机关车队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三)车辆由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开车,驾驶员不得私自用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应立即返回单位并交回车辆。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任意停放车辆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

(四)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是专职人员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五)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驾驶员请假按照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执行。         司机要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学习,搞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及时发现排除故障,杜绝带故障出车。

第三条 车辆维修的管理

(一) 机关车队负责车辆维修保养等相关事项。

(二) 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未经批准不能超项目维修、禁止到定点以外修理厂维修车辆。

(三)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首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队队长检查后告知常务区(局)长,经同意,方可到定点厂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送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四)车辆修理完毕出厂时,司机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在维修材料单上签字,并将维修材料单带回一份,以便结账时核查。

第四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的管理

(一)党政机关所有车辆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包括燃油费、过路费、洗车费等,超支部分自行承担。

(二)车辆费用采取季度核销制度。当季费用必须当季算清,不得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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