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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上甘岭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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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甘岭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

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制度


一、为理顺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区行政监察机关和区法院要在认真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的同时,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工作机制,确保化解行政争议依法有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过程中,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有权处理部门投诉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信访人的申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受案范围的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区法院、区行政监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诉。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区法院、区行政监察机关发现当事人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由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向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五、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后,又向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区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区行政监察机关和区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行政争议案件。

八、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区行政监察机关和区法院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可以调解解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九、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区行政监察机关和区法院应当加强内部情况交流,及时了解当前行政争议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预防工作。

十、区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和区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一、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和区法院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违法,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接受移送材料的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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