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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意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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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641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用于输送、接纳城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管网、泵站、沟渠及起调蓄功能的池、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设施。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

(一)征收标准。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七台河市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黑价行〔2011376号征收标准:居民0.8/吨,非居民1.00/吨。

(二)计量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排水量)计征。核定方式如下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供水部门核定的用水量征收。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排水管理处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的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缴方式

市排水管理处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

(一)从201531日起,市排水管理处委托各区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委托市水务局按自备水源井实际用水量(排水量)代征污水处理费。

(二)各代征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即“一票两费”。 各代征单位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三)各代征单位按月足额征收足额上缴。各区供水企业每月8日前如实向市排水管理处申报上月实际供水量、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市水务局每月8日前向市排水管理处申报上月的用水量(排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市排水管理处每月12日前完成申报审核、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确定工作;14日前各区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排水管理处; 15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费资金解缴工作,20日前市排水管理处将收缴的污水处理费上缴市财政。

(四)每年年末市排水管理处核实各代征单位全年实际供水量、售水量(排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代征单位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五)市排水管理处按月收缴各区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季度核算各区应缴的污水处理费,对应缴未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按季度向各区财政扣缴。

(六)各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市排水管理处每月按征收额的5%支付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七)兑付服务费。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市排水处负责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决算,经市财政审核后,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

市排水处每月对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每月按0.92/吨核定污水处理结算服务费。如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市财政给予补贴。

四、取缔非法自备水源井

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2015年末之前,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非法自备水源井,防止偷采偷排,今后一律不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批建自备水源井。

五、监督机制

(一)由市城管局牵头,财政、审计、物价、排水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各代征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票据使用、供水量和售水量等情况每月抽查一次,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代征单位限期改正。

(二)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市排水管理处对全市缴纳义务人进行稽查,对应缴未缴的缴纳义务人按规定进行处罚或申请法院执行。

(三)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对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污水处理费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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