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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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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厂办大集体改革

产处置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黑厂改组[2012]5号)、《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庆国资发[2015]24号)及相关法制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主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规范地处置厂办大集体中的各类资产,做到边界清晰,防止侵犯集体资产权益和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现实问题。厂办大集体改革应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采取多种途径分类处置资产。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及方式

(一)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经主办国有企业报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二)主办国有企业核实和界定厂办大集体产权归属。产权关系不清或存在纠纷的,需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指导主办国有企业组织进行产权界定或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并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313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对“三无”企业,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主办国有企业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评估工作根据企业实际,区别不同情况r分类进行资产评估。对实行合资、合作、产权出售等改革形式的厂办大集体,需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对实行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只对变现资产进行评估。

(五)主办国有企业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并指导所属厂办大集体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无主办国有企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由厂办大集体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在主办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厂办大集体提出申请,经主办国有企业报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同意,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无偿划转给厂办大集体,同时冲减主办国有企业的国有权益。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七)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区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八)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转让产权的,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应进入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厂办大集体职工申请受让其产权的,经主办国有企业报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收入用于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后有剩余的,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九)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12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广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十)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革为名逃废债务。

三、核销国有权益

主办国有企业申请核销国有权益需经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国有企业关于补助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冲减国有权益的申请;

(二)有关部门批准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文件;

(三)厂办大集体占用主办国有企业资产认定证明文件;

(四)资产清查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五)资产评估备案表;

(六)资产处置专项审计报告;

(七)资产处置及申请核销情况汇总表;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以及企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工安置情况实施结果;

(九)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相关单位和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和本部门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细则。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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