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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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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

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指导厂办大集体企业顺利改革,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2]90号)和《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庆厂改组[2015]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与经济补偿

(一)劳动关系处理

l、安置职工的范围是指截止到20121231日前与厂办大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在岗、混岗(未参加国企改革)、离岗职工。离岗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内退职工等。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获得经济补偿、主张债权、接续社会保险、再就业扶持等相关安置政策。

2、厂办大集体改革首先应清理确定劳动关系,依据招工手续、劳动合同等原始材料,依法确定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对因各种原因长期不在岗的离岗人员,可通知其30日内返回企业,对限期内不返回的,视为劳动关系自行解除。企业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签字,或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但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企业应将初步确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在本企业或原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最终确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人员。

3、对在主办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主办企业要与其协商,或签订劳动合同(其在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职工身份和工龄认定。依据《红岗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5、改革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已满的,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同期限未满的,在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二)企业工龄的确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专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职工因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单位或者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12、职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1)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的工作年限;

(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由于职工本人原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l、正常生产经营的改革企业、合同期限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3、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要经济补偿金,应以企业自身解决为主,根据企业资产、效益等具体情况,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4、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补助额度,最高补助额度:区属企业补助1160元/年工龄。

5、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6、计算补偿年限,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辛l、偿金截止日期为20121231日。

(四)劳动关系的解除

职工经济补偿金审核以及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实完相应的保险费缴纳情况后,企业携带填写完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明细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明细表》及电子版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符合改革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要在主办企业或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指导下,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包括土地资产)、改革方式等;

2、职工基本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及在岗、离岗、混岗分类,退(离)休人员人数等;

3、经济补偿金:企业工资总额、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总额;

4、债务处理:拖欠职工债务总额、构成及处理办法;

5、社会保险接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欠费情况及补缴方式;

6、职工安置措施:解除劳动关系,纳入失业保险,职工再就业方式及办法;

7、其它与职工安置有关的事项。

(二)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后,经主办企业或经济和发展改革局以及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批复生效后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

企业是偿还职工债务的责任主体。企业要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企业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四、经济补偿金审核发放

(一)经济补偿金申请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经济补偿金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

(2)《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

(3)经济补偿金企业自筹部分筹集到位的证明或承诺函(企业无力筹集的,提供职工自愿放弃的证明材料);

(4)企业现金账、应付工资账、工资基金手册及工资发放统计年报、工资发放明细表(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全部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需提供此类材料);

(5)《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

2、经济补偿金审核。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经主办企业或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合格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转报给财政等相关部门。

(二)经济补偿金发放

按照事权分立原则发放经济补偿金,具体办法按《大庆市红岗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按《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及折算抵销试行办法))(黑人社发[2015]13号)执行

六、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按《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办法》执行

七、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按《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执行

八、工伤保险关系处理

按《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老工伤人员解决方案》执行

九、再就业政策

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部门要协同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将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纳入到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并落实好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鼓励、引导、支持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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