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
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按照省、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失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已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的企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一)依法按时足额缴费或欠缴失业保险费但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的企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改制后职工重新被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及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参保缴费的,再次失业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合并计算。
(三)欠缴失业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的,可保留职工的缴费年限,待其重新被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及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后,缴费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在其灵活就业期间,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清算失业保险费办法
(一)截止时间
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补缴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企业为职工办理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止,期间征收滞纳金。
(二)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高于月平均工资的,.按应发工资计算,没有上限。
(三)滞纳金计算方法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2011年6月30日以前,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1年7月10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地税部门计算并收缴。
(四)企业参保缴费所需资料
1、市国资委认定的《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
2、市人社局认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情况明细表》。
3、参保缴费以来历年财务年度报表、统计年度报表或劳动情况报表,缴费收据复印件。
4、企业年度人员名单。
(五)工作流程
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确定参保人数、应缴实缴欠缴额和滞纳金,填报历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表,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企业双方经办人,审核人、主管领导共同确认签字盖章。最后由失业保险科、基金监督科复核,主管局长、局长签字。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失业人员保险待遇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企业现有的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纳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范围: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灵活就业期间的人员;
7、享受社保补贴人员;
8、已在公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9、享受小额贷款期限内人员;
10、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月稳定收入达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11、服刑劳教未被释放人员;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现行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期限
1、失业保险金
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按解除劳动关系以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我市2012年的标准为:市区680元/月,四县450元/月。
2、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丧葬费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目前失业保险部门的发放标准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4000元和抚恤金6000元。
4、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失业保险待遇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退休或提前退休、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末及时申领失业保险的,不予补发。
(三)失业人员申领待遇流程
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失业后,有关单位及失业人员本人应该及时办理如下手续:
第一、明确身份和待遇。单位应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权利,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须经劳动关系部门备案)。养老和医疗关系转为个体状态。
第二、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立即持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社区或街道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和代办员名章予以确认,并为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失业证》。
第三、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手续。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携带所有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张,《就业失业证》原件,连同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交至单位所属辖区失业保险机构,本人填写《失业人员培训登记表》,由单位所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缴费记录。经初审合格后,本人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签字确认表》。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提供)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上);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同上)
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人填写,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盖章)
5、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张;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需转个体灵活形式参保;(农民工和转外地享受待遇人员只办前5项即可)
6、《就业失业登记证》(所在社区办理);
7、《失业人员登记表汾(所在社区办理);
8、《失业人员培训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填写)。
五、其他
本办法仅在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期间有效。所属各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