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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老工伤人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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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

老工伤人员解决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36号),切实解决好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一审核、全面解决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妥善安置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

二、适用范围和待遇项目

厂办大集体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一)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本人提出申请,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国家及省政府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由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四)耒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国家及省政府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由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五)厂办大集体企业的退休老工伤人员,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政策的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后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时同步将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厂办大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浮动企业费率和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趸缴的办法筹集资金。

参保的和改制后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根据企业缴费和待遇支出情况浮动费率。

破产、改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每人筹资标准,一至四级15万元,五至六级10万元,七至十级5万元,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一次性趸缴。

四、工伤确认

已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需提供《工伤认定书》,不再重新进行认定;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原始资料:《工伤认定书)》、事故报告、按工伤处理决定、职业病诊断书、工伤伤残证、伤残军人证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明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不同时期政策规定予以确认,并建立老工伤确认档案。

五、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级别进行确认。已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级别的,不再重新进行鉴定;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纳入的老工伤人员作出一次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办理程序

拟申报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将材料报给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需提供如下资料:

1、厂办大集体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申报表一式四份;

2、经确认企业符合厂办大集体主体资格的材料;

3、经确认符合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的材料;

4,企业改革方案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工伤的所有原始资料;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治疗工伤的病历、诊断书等医疗资料;

8、企业或主管部门的工伤赔偿证明:

9、身份证复印件;

10、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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