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黑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重大科技效益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新技术引进,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黑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评委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若干行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各行业评审组由市内各行业专家组成。人选由市奖励办每年根据行业和参评项目的情况从市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报市评委会批准。
第八条 市科技奖奖励在黑河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不得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市科技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市科技奖重大科技效益奖类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十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类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中有重要技术发明的;
(三)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类授予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公民和组织或外国人。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重大科技效益奖不分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不超过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一等奖奖励不超过4项、二等奖奖励不超过10项、三等奖奖励不超过16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相当于科技进步奖类二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5个,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地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中、省、市直各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四)在本市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技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第十五条 市奖励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部门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按专业(学科)提交市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各行业评审组初评的结果,经市奖励办综合平衡后,向市评委会推荐授奖项目和等级,并由市奖励办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一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市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十八条 异议期后,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定。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重大科技效益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数额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5000元。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金及评审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经常性科技奖励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奖励办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市科技奖励有关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