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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意见】滦县人民政府关于水曹铁路(滦县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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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曹铁路(滦县段)工

程建设征地补偿指导意见

 

相关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水曹铁路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精神执行:每亩66000元,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人或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二、青苗补偿费

当季的青苗补偿费按1300/亩的标准执行,现有小麦的按1500/亩的标准给予产量损失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林木、果树、机井、管道、输电线路、温室大棚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执行。

(二)农电设施、药材、特种种植、特种养殖等,《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不能涵盖的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萝卜窖按1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201410月禁止“三抢”通告发布后的“三抢”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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