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含各类框架协议,下同)以及其他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补充协议),由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选派专业律师工作人员,按照指定的时间到市政府办公厅值班,提供文件合法性审查方面日常法律服务的人员(以下统称“值班律师”)。
第三条 值班律师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二)对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企业对外签订的行政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三)对市政府批转的其他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把关;
(四)协助管理处室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参与市政府临时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调研会、协调会,并提出法律意见;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七)市政府指派的其他法律顾问服务事项。
第四条 值班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高;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工作热情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
(三)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熟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实务工作经验;
(五)市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条 值班律师受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派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值班期间工作听从市政府法制办安排。
第六条 值班律师工作时间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市政府法制办商定,写入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补充协议),在约定值班时间内不能到岗的,应当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替班,但需提前征得管理处室的同意。
第七条 值班法律顾问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机关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在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参与政府相关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值班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管理处室认为值班律师不能胜任其工作的,可以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其他律师。经多次更换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经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同意,轮换其他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派值班律师。
第九条 律师值班以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所为单位按周轮换,管理处室负责排班。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每次委派1名律师值班。
第十条 工作日期间,值班律师擅离职守每次扣除值班律师对应的政府法律顾问顾问费500元。
节假日期间,值班律师手机应当时刻保持畅通,不得离开市区(60分钟内到达市民中心),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扣除值班律师对应的政府法律顾问顾问费500元。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对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因故解除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值班律师自动解聘。
第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予以嘉奖,并通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