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支行应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金融管理股、调查统计股、国库会计股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支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上级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与上级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以及对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
(二)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业务股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服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四)科技人员负责提供政务公开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保障。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与履行支行职责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支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上级行授权办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三)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四)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及其他…。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业务部门需要公开的一般政务事项,经行领导审查同意后自行对外公开。
(二)重大政务事项应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并报经行长批准后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随时公开。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在当地的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媒体播出、刊载。
(三)除在办公场所公示外,以其他方式公布时,必须经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支行申请对其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当日应及时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需要业务部门协助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协助。
(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应在限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二)对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应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三)对于部分内容不能公开的事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公开的内容,并说明其他内容不能公开的理由;不能区分处理的,视同不能公开的事项进行处理。
(四)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答复期限自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
(六)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选择口头告知,安排查阅、观看,提供复印件等形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发现政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务公开机构予以更正。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需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需更正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政务事项和信息,不应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
(四)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六)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事项。
(七)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支行党组会、行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不宜公开的有关事项。
(九)支行认为应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公开的政务事项而未公开的。
(二)应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失真的。
(四)在政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支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政务公开信息的报送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要求按时向中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上报送相关政务公开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