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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制度】南关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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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

欠薪处理责任制度


建筑领域用工行为引发的欠薪纠纷和信访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在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过程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长春市建设施工领域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342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南关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完善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方述华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娄全海  区政府办主任

        王红华  区人社局局长

 员:刘爱国  区总工会副主席

        王玉民  区信访局副局长

        裴志文  区监察局副局长

        张劲生  区人社局副局长

        金    区发改局副局长

        姜志刚  区住建局副局长

        张天利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立军  区审计局副局长

        冯晓红  区法院副院长

        戴伟平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志军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于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社局局长王红华兼任。

二、部门职责

(一)区人社局

1.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负有督查执法责任和联合办案协调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协调组织综合排查治理,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具体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加大预防和查处力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力争将欠薪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3.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重大案件协调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对涉嫌据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和欠薪逃匿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区总工会

加强法律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区信访局

接待农民工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区领导同志反映;开展调查信访案件,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落实。   

(四)区监察局

1.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受理调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级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

2.负责受理相关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区住建局

1.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做好欠薪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资专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未按规定储存保证金、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和工程纠纷案件,并积极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3.构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欠薪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区财政局

财政部门要建立专用账户,筹集欠薪应急垫付资金。

(七)区审计局

对工资保证金使用情况及政府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八)区发改局

1.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2.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九)区法院

1.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效实施财产保全制度。加大对事涉拖欠工资案件的行政处罚、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度。

(十)区检察院

要依法及时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立法处理。

(十一)区公安分局

1.负责做好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案件线索的接收立案和侦破等工作,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2.协助查找涉嫌恶意欠薪、逃匿的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3.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薄、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十二)区工商分局

1.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十三)企业(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1.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负总责,企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作,积极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对于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各类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纳入政府诚信管理系统,由各诚信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档案。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失信企业,依法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农民工工资清欠问题,既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又要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强化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形成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违法犯罪严抓、严管、严打之势,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树立政府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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