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行政执法
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盐业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确保盐业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社盐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权限、依据、流程、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执法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供销社盐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供销社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权限。公示市供销社盐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三)执法依据。公示市供销社盐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四)执法程序。公示市供销社盐业行政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救济方式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五)监督举报。公示市供销社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供销社盐业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内容。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 供销社盐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六条 公示载体。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的时效性,明确市盐政处专门负责整理,行政执法公开事中事后内容。通过邯郸盐业网站及时将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应当公开的内容需要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