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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磁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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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办案秩序和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办案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立案和结案。

第三条  各办案机构在获取案件线索后应立即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分析、筛选并作出处置。

第四条 系统各单位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顺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现场初查材料等),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办案机构报送法制机构初审。

第六条 法制机构负责立案初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执法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三)是否有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初查材料;

(四)是否重复立案。

第七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制机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立案意见。办案机构持立案审批表和法制机构出具的立案审批表,报请主管案件审批的局领导批准后立案。网上审批与书式审批应同步完成。

法制机构应建立立案案件登记台账,反映案件的立案、办理情况等基本信息。依据备案登记的基本信息,跟踪备案案件,督促、指导办案机构办理案件。

案件发生管辖争议时,由法制机构本着备案在先、有利管辖和方便管辖的原则,报请主管案件审批的局领导审批后确定办案机构。

第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批准立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案件应当在90日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复杂疑难案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局有关会议集体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调查机构应当将延长的具体期限告知备案的法制机构。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办案机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 立案案件经办案机构调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主管案件审批的局领导审批后可予销案:

(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其他机关的。

销案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情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销案审批表》,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予以销案的事实和理由,经办案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卷卷宗归档。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信息公示,对未及时公示的办案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依据工商法律法规办理的案件,应在内网经济户藉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公示;依据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办理的案件,应在磁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及县局通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各办案单位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须在101日前将未公示的案件及时补录公示完毕,101日后所有执法案件将按照本办法规定网上与书式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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