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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意见】磁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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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

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实施意见》(邯政字〔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及总体目标

(一)基本思路及原则

本着谁使用谁付费、多用水高水价、浪费水受惩罚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治、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理顺比价关系,实现外来水和本地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新鲜水和再生水有机衔接、合理调配,切实管住工业用水、管好居民用水、促进农业节水,建立符合市场导向、有利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取用水监管体系。

坚持促进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发挥价格机制对水需求的调节作用,坚持有偿使用、谁使用谁付费、浪费水付高价,合理确定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外调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

坚持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通过强化供水成本约束,科学制定用水价格,实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

坚持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居民基本用水价格保持相对较低水平,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水价。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节奖超罚、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工商企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水价改革既要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既要统筹规划、科学制定长期目标,又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导向、有利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取用水监管体系;在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用水方式的转变;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逐步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供需平衡;通过合理确定比价关系,外调水得到充分利用,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遏制,非常规水利用率大幅度提高。

二、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推进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责任到人、政策到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水价改革、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搞好政策衔接。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加强水价改革与涉农政策、涉企政策、价格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有机衔接。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通过采取减免水费、给予优惠水量等措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履责尽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县物价局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同时尽快制定我县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政策。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水价补贴政策,积极支持水价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强化建成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水利局要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配置。水利、住建、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推进供水价格改革,足额征收水费、水资源费。

(四)加强舆论引导。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水价改革的积极效应、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把节约用水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

三、水价机制改革的内容及职责

按照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水价机制改革创新。

(一)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县物价局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因地制宜、以工补农、优质优价、分类负担的原则,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将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盈利的水平。对大中型地上水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骨干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工程规模由省、市物价部门核定。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末级渠系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指导价范围,末级渠系的管理单位或用水户协会按照民主协商的方式在指导价范围内定价,报县物价部门备案。井灌区按照末级渠系供水民主协商的方式定价,报县物价部门备案。社会和民间资本投资的灌区工程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适当扩大上下浮动幅度。

(二)积极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省制定的农业水价管理办法,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额加价”、“一提一补、全额返还”等水价管理模式,使节水灌溉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县财政局要采用水源费补贴、运行管理费补贴、农民用水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地表水供水补贴力度,以鼓励农民减少地下水开采,确保农业收益不降低、农民负担不增加。财政补贴经费的使用要遵循有利于提高供水保证率、有利于多水源联合优化调配、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水费使用与工程管理体系一致的原则。

(三)提高水资源费收缴率。县水利局要按照省统一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地下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严格执行用水计量制度,加强对用水户日常用水情况的监督管理。超采区、限采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清理过去制定的减免水资源费政策。农村集中供水站供水范围内的工商企业等非农村生活用水户,应当按当地城市自来水中所含水资源费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部关闭自备井;在地下水超采区,严禁新打机井,其他区域严格审批。

(四)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按照省政府20153月底前我县主城区要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要求。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物价、水利、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我县阶梯水价制度的落实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按照阶梯水价级差1:1.5:3的比例尽快制定切实有效、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同时出台户表改造、资金筹集等配套政策。县财政局根据改造计划制定补贴方案,按时拨付改造资金,必要时可动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推进阶梯水价改革进度。

(五)适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县物价局要通过提高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措施,使城市综合水价与南水北调水价接轨;在南水北调原水价格确定后,充分考虑原水价格、水资源费、南水北调配套水厂与管网建设成本及损耗、输送和加工成本等因素,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按照城市供水保本微利的原则先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并在南水北调通水之前实施;优化综合水价结构,综合考虑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分类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

(六)适时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县物价局要认真搞好调研,严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强化对自备井水、河道水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提高收缴率,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最大限度弥补常规水供水缺口,促进水的循环利用。

(七)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实施力度。发改和工信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扩大差别水价行业范围,由现行的8个高耗能行业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认真完成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的甄别。对8个高耗能行业和经过甄别的其他行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用水,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5倍征收水费,对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水费。以差别水价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八)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商企业、服务业超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以2013年用水量为基数,结合实际确定用水定额。对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对超定额20%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对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10倍制定。

(九)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县水利局做好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推进非常规水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用水单位要按照水利局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和配置额度用水。非常规水的供水价格由县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并对供水水量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水利、公用事业部门应加大非常规水使用设施建设,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微咸水和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对工业、洗车、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源的,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并规定使用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减征或免征利用常规水的水资源费,使用比例越高减免幅度越大;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使用常规水部分实行加价。

(十)科学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科学测算配套工程水价,最大限度降低供水价格,有机衔接引江水和当地水;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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