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二手车
交易市场发展意见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二手车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3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放管结合。准确把握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放活投资主体、市场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能,规范管理。
3.改革创新。拓展二手车市场领域,发展新兴业态;引进社会资本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市场;推进开放合作,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服务模式,打造一批品牌鲜明、各具特色、国内外一流的示范市场和骨干企业。
4.优化环境。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扶持,整治打击非法行为,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二、合理设置二手车交易市场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市场开办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并能够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相应服务。在中心城区(含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落实;在县市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由所在县市商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落实,并向市商务局及时报备设立情况。
三、规范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33号)文件,我市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经营者应在收费场所显要位置明码标价,明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四、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辆、技术状况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五、加快培育二手车交易市场骨干品牌
根据《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3号)要求,2015年底前对现有二手车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培育以车检、评估、过户、置换、拍卖、租赁、保险、维修等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规范化二手车市场。鼓励引导市场大力发展汽车用品、汽车维修、汽车美容、个性体验等汽车后市场服务项目,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品牌市场。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对改造升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达标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服务设施不全、服务功能差、服务水平低、信誉度低、投诉率高的市场,实行退出制度。
六、强化交易行为监管
1.实行“二手车交易约定书制度”。买方、卖方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价格鉴定评估机构(只限于个人自愿评估、属国有资产二手车的)签订四方或三方《二手车交易约定书》,明确成交价格、服务收费等事项。《二手车交易约定书》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监制。
2.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市场流通信息报送、公示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月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县、市商务局。县、市商务局将上述信息汇总后通报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
3.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和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不得违背车主意愿进行二手车交易,违背车主意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盗抢、拼装、报废等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务、工商、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4.加强税收征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0号),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推进诚信经营。建立二手车流通诚信评价体系,研究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诚信经营考核评价办法,认定诚信经营等次并公示。建立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人和拍卖机构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市发改、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