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广告结束还有

【规划意见】永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意见

阅读数:1079 文章字数:1342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规

划管理的意见


20163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和《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427号)精神,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或者商业、公共、居住小区配套管线设施建设的,应当向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重大地下管线工程申请规划许可前,应进行由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的第三方技术审查。

三、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线,经验线合格方可开工。

四、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向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五、管线工程隐蔽前应当通知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核查。

六、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并到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在批准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三个月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有关废弃线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八、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未经标注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并协助用地产权单位查明管线性质,责令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补测。

九、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收。经核查合格的,由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规划验收批复书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核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等配套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建筑物规划验收前,应先办理配套的地下管线工程规划验收核实。配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完成后,方可办理建筑物的规划验收核实。

十、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顶管等非开挖埋设方式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向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非开挖埋设管段的施工图等相关资料。

十一、对于本意见印发实施前未经审批或者已经审批但并未按照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现有地下管线,应主动向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管线相关资料,资料中应包括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和竣工测量图,并及时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先行敷设或未按照相关规划手续施工建设没有补办相关规划手续的管线一经查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责令拆除。

本文注册登录后可收藏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