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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东丰县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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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

标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推进会议”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 加快推进品牌和商标带动战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根据《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3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授予的“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授予的“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授予的“吉林省著名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并能够守法、诚信,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扶持奖励重点放在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支持设立推进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扶持奖励基金,用于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奖励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除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外,按照统一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原则,由县政府实行奖励,奖励资金从推进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扶持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县政府每年对新获得的品牌称号扶持奖励一次。对同一(驰名)著名商标下系列产品,只扶持奖励一次;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只能扶持奖励一次;同一产品同时获得同等扶持奖励的不同称号,只能扶持奖励一项;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奖项的多种称号,就高扶持奖励一项;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同时获得多种称号,可合并计算扶持奖励。

第八条 品牌奖励申请企业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品牌奖励申请企业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品牌、商标奖励审批表1;

()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1;

()品牌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

()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确保商标品牌推进工作经费,并会同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依据职能监督县推进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扶持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品牌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县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要重视环境营造,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大力宣传品牌商标知识,提高全社会重视品牌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强化打假维权意识,加强品牌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为打造品牌东丰、创新东丰提供强力支撑。

第十三条 县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工作会议,分析总结名牌战略推进情况,研究落实推进措施和部署工作任务,促进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认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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