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理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号)和《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邯政办字〔2014〕91号)精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健全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在2018年底前,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病死畜禽实现无害化处理,努力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由此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相关责任
(一)强化主体责任。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坚持“谁产生、谁处理”原则。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教学、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以及在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 做好疫情排查,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我县行政区域内跨乡镇流入的,由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调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乡镇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三、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和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同步建设。
(一)选择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式。要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焚烧、化制、发酵和掩埋法等方式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2018年底全县采用化制、发酵、碳化法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比例达到100%。
(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县农牧局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与当地的垃圾处理体系及其他市政、环卫、生态处理体系合并规划、修建,利用现有厂房等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 分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区)、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等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 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
(三)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以“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为原则,畜禽定点屠宰场、年存栏能繁母猪600头以上或年饲养家禽200万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边远山区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养殖场,原则上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暂存设施和化制或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鼓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死畜禽采用委托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和运输工具,暂存病死畜禽。
(四)探索新型无害化处理建设与运营模式。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PPP)运作模式,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对病死畜禽资源科学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鼓励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接受委托,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的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自己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的养殖场(区)、户,要与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场(户)申报上交、站(所)受理确认、乡镇集中贮存、场(厂)运输处理、主管部门监督、保险确认理赔、财政兑现补助”的流程,探索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四、强化政策保障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县财政、发改、农牧等相关部门,要统筹整合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 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对自购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养殖场,优先给予适当补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格落实屠宰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猪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在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确认等环节的补助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县和各乡(镇)政府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 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确定。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或合并享受各处理环节补助。
(二)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做到应保尽保。保险部门要增加畜禽养殖业政策保险种类,改革创新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到2018年全县实现育肥猪、能繁母猪保险的全覆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简化理赔流程,用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户主动报告、主动上交和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予以保障;科技部门要支持新型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研究与成果转化;环保部门要对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优先组织环评,加强指导,核定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对环境造成损害程度;税务部门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五、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和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 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侦查。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提高执法效率。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监管工作措施。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级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开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区)、屠宰场、收集存贮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各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加强养殖、 屠宰、经营等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发挥乡村、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健全跨部门、 跨区域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机制,农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形成联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做好宣传引导,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乡镇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责任部门监管的考核和督查督办。农牧局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