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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成安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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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五)行政拘留十日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审批。

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办案机构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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