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洁净型煤专项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减少燃煤污染,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筹措”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贴区域范围及标准
县财政列支洁净型煤推广专项资金200万元,对全县购置使用洁净型煤的居民用户给予150元/吨的补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财政不予补贴。
二、价格核定
全县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定。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核定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居民用户销售。
三、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对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补贴资金,依据实际推广数量,实行一次核实清算。
洁净型煤配送企业负责将洁净型煤配送到户,向燃煤用户出具收据(发票)。
在取暖期结束后,村委会会同洁净型煤配送企业,将财政补贴区域内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购买人签字和村委会认定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将汇总表在村委会公开栏中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乡镇政府、村委会将汇总表、收据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将审查核实情况报告分别上报县工信局、环保局和财政局。
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和环保局对实际推广数量进行抽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据实将县级补贴资金拨付洁净型煤配送企业。
四、资金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财政局、工信局、环保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并拨付到相关企业。对于违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县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