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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法】通化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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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4)以及《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具体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21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各地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责任人依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各类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年2月底前,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消防工作责任书完成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见附件)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对本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地区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能立即改正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及时上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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