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经济秩序,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3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5〕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审计。强化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监察等执法行为的审计,关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揭示和查处经济运行中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和内幕交易等问题。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审计。组织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部门量力而行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着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保证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大力推进部门、单位内部领导干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
(三)加强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持续组织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及时反映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加强对公共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原则每5年轮审一遍,重点单位每年必审。审计机关每年安排乡镇财政决算审计,并开展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审计项目。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的审计,加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核减审计力度。
(五)加强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关注政府性债务是否影响财政运行安全;跟踪检查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资产质量;检查国有资产和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国有资产和资源流失的问题。
(六)加强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促进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和制度完善。加大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提高、关系农村产业调整和国家粮食安全等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推动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改善;积极参与河北省和邯郸市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项目,加强对教育、文化、医疗、扶贫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大对资源环境保护利用的审计力度。抓住资源环境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内容,加大对节能减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及土地、矿产、水等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领域的审计力度。探索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属地内自然资源的确权、保护、开发利用和再生资源补偿方面的审计。
二、进一步健全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一)相关部门要依法接受配合审计监督。各部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机关揭露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条件。凡是涉及合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因履行职责存储保管相关审计所需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技术文档的单位,要自觉配合审计工作,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审计机关召开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并就揭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二)健全完善审计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并落实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财政、税务、工商、价格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专职机构或专人协助落实审计结果。对审计移送的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协助落实审计结果,或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未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划,完善审计结果通报、责任追究、结果公告、审计整改回访和情况反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切实把审计成果运用到干部考核、监督、教育、调整、评议等各个环节。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进一步加大审计问题整改力度
(一)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负责人要抓好整改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部门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结果,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以及市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事项。特别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三)严肃整改问责。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第一时间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提升审计能力
(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审计人员理想信念和道德品德教育。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机制。招录审计人员时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审计机关可实行聘任制。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每年组织15天以上集中培训。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及相关专业学位教育和技术职称考试。
(二)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三)加快审计信息建设。要加大投入,大力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提高审计机关在信息化环境下查错纠弊、打击犯罪、规范管理的能力。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探索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探索建立被审计单位和对象审计结果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审计业务联网。
(四)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在机构编制配备上要适当向审计机关倾斜。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审理的机构,确保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高度重视审计部门反映的情况,关于运用审计手段解决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避免重复检查。
(二)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对审计机关行政正副职的任免调动,要事先书面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一般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经历。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随意撤换。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积极探索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体制。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