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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制度】北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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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本局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当本局及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并受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本局应予以查处。

第二章  追究机构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设在发展计划与成果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本级、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办法;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查行政执法过错;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确认的过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和处分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指导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职责。

第七条  对本局重大的、案情复杂的过错,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上一级部门联合组织追究。

第八条  本局或过错责任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局的过错进行自查自究,并在自查自究结束的十五日内,将其结果报本局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备案;自查自究适当的,本局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不再追究。

第三章  过错的发现及追究范围

第九条  对于行政执法的过错,发现或被告知的方予追究。自过错发生之日起,逾期二年者,一般不予追究。

第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立案受理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行为: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

(二)对于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和重大行政裁决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被终审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的;

(七)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

(八)因行政案件处理不当导致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的;

(九)被发现的其他违法的行政职权行为。

第十一条  本局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追究: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殴打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

(四)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职权行为。

前款所列违法职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非职权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追究的范围。

第十三条  本局追究过错责任人,应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可酌情收回有关人员执法证件。

第四章  过错责任的确认及追究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立案审查的行政职权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行政处理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确认为错案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过错的,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过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过错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过错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确认为过错责任人,应根据过错后果轻重、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或者处分建议:

(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应将错案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追偿。

(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过错,对责任人予以批评,除责令错案予以改正之外,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暂停责任人执法活动,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或者执法人员一年内两次办理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除责令错案责任人予以改正之外,本局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由建议市政府吊销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过错,且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除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要挽回不良影响,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于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国家赔偿法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过错处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逾期不能作出的,应事先报局长批准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七条  对于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责任人,建议由上级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分别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确认为错案的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申请复核。

过错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一律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奖惩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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