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制度】梅河口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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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公布工作,确保信息公布的全面、及时、客观、科学和公正,保证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包括:

(一)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举报及其处理信息;

(四)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五)其他食品药品安全有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送、通报、公布等工作。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市政府食药安办及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重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食药安办,并由市政府食药安办逐级上报。

第七条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和报送工作。

第八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重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市政府食药安办统一公布:

(一)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十条卫生和…局应及时收集医疗机构发现的其接收的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有关疾病信息,或者哨点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食药安办报告。

第十一条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经省级部门批准后);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第十二条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对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市政府食药安办应及时组织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讨对策。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

(二)瞒报、漏报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报送、通报或公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违规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政府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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