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北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是指经市安委会聘请,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聘任条件和程序参照《北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制度等的制(修)订工作;
(二)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和重要课题研究;
(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工作,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方案;
(四)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等提供技术依据;
(六)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督查检查;
(七)完成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应急处置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接受专家管理机构的指派,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应急处置专家聘任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深理论功底、技术造诣和应急管理水平;
(二)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生产、科研、教学的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或在安全管理、安全科研、安全监管工作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经验;
(三)原则上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但对具有本行业丰富工作经验,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学(技)术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员则不受学历、专业和职称限制;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廉洁守纪,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并愿意承担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接到管理机构的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执行任务。专家有权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进入有关现场工作,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机构商请专家执行任务时,一般应将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咨询服务;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时,专家组应及时分析事故的特征、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从技术的角度向现场指挥机构提出处置要点及防护措施等意见建议。对专家组提出的有关应急管理的重要建议,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研究并给予回复。
第九条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参与管理机构指派的工作和专家组工作所发生的差旅、食宿等相关费用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