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正确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范围、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我局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依法实施的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监督和管理及依法进行的执法活动。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六条 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安排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受理消费者(用户)投诉和举报,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局属稽查执法支队负责本辖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局内各机构必须在市局核准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严禁越权执法。
第三章 执法责任
第八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局业务和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统管并部署全局行政执法和打假活动。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诉讼事宜,组织执法工作考核、奖惩。负责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咨询。
第九条 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执法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受局长委托主持案件审理会议。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掌握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各环节给予审查和把关,对局长负责。
第十条 局稽查执法支队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具体负责人。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程序正确性负责,认真执行各项执法管理制度,确保执法目标实现。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对提请审议的案件要对该案适用法律提出明确意见,对依法做出的现场处罚负责并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办理案件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搜集证据、遵守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法律文书。现场处罚应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完结后应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报告。认真、及时办理受案登记、立案、结案手续。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所办结的案件案卷应当归档。符合文书制作、立卷规范。案卷文书齐全,能清楚表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
1、行政执法结案率达85%以上。
2、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撤销、变更率为2%以下。
3、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第五章 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加强公仆意识、敬业精神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应安排一定的学习时间,保证学习质量,提高行政执法和人员素质。
第十五条 公开办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六条 除现场处罚外,办理案件实行”三分离”制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杜绝办“人情案”。
检查或者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负责。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审理案件必须有审理记录。
审理形成的处理意见,应另行指定人员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负责人,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