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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制度】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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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加强质监系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行政服务过程行为及结果的监督管理,提高顾客满意率,保障机关行政效能高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自治区质监局过错责任追究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及本局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适用,对象为市局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市局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县局,支队,直属技术机构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三条  过错责任,是指市局部门或个人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本局其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给国家或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批准人,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 但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岗位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职责

市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室,负责机关效能、质量管理体系涉及效能方面的检查和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等,并根据检查情况和受理内容调查办理或转交质量科、办公室、法规科等部门调查办理。

监察室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行政效能、行政、行风纪律方面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

监察室负责对处理意见中涉及行政效能、行政、行风纪律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追究。

质量科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技术性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

办公室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行政事务方面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中涉及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追究。

法规科负责对部门或个人在效能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服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合法性方面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及其他违反首问、限时办结等效能和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行为,由监察室予以调查、确认过错责任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审核追究部门:

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在受理行政审批业务中工作作风生硬、态度恶劣被群众投诉的;

不按照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提出不合理要求刁难、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许可结果的;

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 要”的;

违反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许可费用的;

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或者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的;

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违反首问、限时办结等效能和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行为,由质量科予以调查、确认过错责任的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审核追究部门:

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准予行政许可而不予受理、不 予行政许可的;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违反规定受理、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准予行政许可的;

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违反行政许可业务“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工作机制的;

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审查规定导致出具错误审查报告的;

没有履行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  

丢失或者损毁申请人申请材料的;  

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违反首问、限时办结等效能和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行为,由办公室予以调查、确认过错责任的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审核追究部门:

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移交其他部门的;

已标识进行考核评价的北海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广西区质监局及各处室,市局领导交办,县局、市局直属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个人的请示等由市局各科室办理的行政事项,机关各科室等其他日常行政事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违反首问、限时办结等效能和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行为,由法规科予以调查、确认过错责任的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审核追究部门:

未设立案件投诉、举报专人接听、记录、呈办等规定的或有规定未认真执行或未跟踪回复处理结果的;

行政相对人咨询有关案件办理程序,敷衍了事、推诿、态度恶劣的;

超过一般行政案件三个月结案期限,而又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

超过物品扣押、封存期限,而又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

执法统计报表的报送超过规定报送时限;

违反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监督”三分离工作机制的;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

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

因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年内发生两起同一类型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违反保密纪律,为他人通风报信防碍执法的及提供信息,帮助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对成规模成区域性制假活动及质量问题整治不到位的;

质监行政机关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

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或采取其他任何不合法手段不移送的。

第八条  工作方式

每季度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部门进行不少于1次的效能检查。

每月局机关效能中心负责对检查的部分科室涉及责任追究的事件和受理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进行清理登记,并依照本规范“3职责”进行转办、交办等工作。

监察室、质量科、办公室、法规科分别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证明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阅的调查工作,并依据涉及本规范相关内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告,报审核追究部门。

第九条  过错性质划分

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轻微或者影响较小的;

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

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情节严重的过错性质处理: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不配合、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不执行监察室、质量科、办公室、法规科根据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效能和本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过错责任追究:

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过错责任追究:

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承办人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致使承办人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条  过错责任划分

一、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岗位责任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岗位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岗位责任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岗位责任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岗位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二、审核人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岗位责任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岗位责任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领导责任;  

三、批准人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岗位责任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岗位责任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岗位责任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决定,或未经岗位责任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岗位责任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岗位责任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四、领导责任

领导指令、干预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特殊责任划分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过错后果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限期整改;

警告;

记过;

取消执法资格;

通报批评;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记大过;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降级使用;

辞职;

撤职;

辞退。

二、对部门的处分:

责令整改;

责令作出检查;

通报批评;

不予评优评先;

第十二条  过错追究

由监察室、办公室分别根据相应的工作职责对由本制度报送的过错责任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要求等进行核实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

责令书面检查;

限期整改;

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

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予以通报批评;

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有争议的由监察室组织复议认定。

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文书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由领导小组作出维持/撤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申辩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局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在组织的检查完毕后或接收投诉、举报、申诉、控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

监察室、质量科、办公室、法规科应当自接到效能投诉中心转交的过错责任追究材料、开展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察室、办公室在接到交来的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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