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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办法】集安市家庭旅馆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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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家庭旅馆质量管理办法


为满足市场需求,规范家庭旅馆管理,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家庭旅馆指座落于集安市区、旅游景区(点)周边、旅游交通沿线各乡镇、村屯,以家庭为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的接待设施。

第一章  开办家庭旅馆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能容纳3人以上住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第二条  周边环境良好,无空气、水体、噪音污染。

第三条  设施设备

1.外观

建筑物结构完好、安全。装修风格与当地民宅风格一致,充分体现民俗民风,与周边环境融洽和谐。

2.客房

1)有独立客房,且客人进出不需穿过主人房间。

2)地面硬化处理,清洁卫生。

3)有采暖设施,采光、通风良好。

4)照明充足,有遮光窗帘。

5)有清洁、舒适床(炕)以及桌、椅、柜等常用家具。

6)床上用品干净整洁,成套使用。

7)有彩色电视机或电脑。

8)有防蚊蝇措施。

3.厨房

1)厨房、餐具清洁卫生。

2)菜品以地方特产为主要原料,绿色、环保,符合健康、卫生标准。

4.卫生间

1)地面硬化处理,干净、无异味。

2)定期进行消毒,地面保持干燥、整洁。

第四条  接待服务基本原则及要求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馆业的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提供黄、赌、毒等违法项目,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2.尊重旅客的民族习惯、不损害民族尊严。

3.衣着整洁,礼貌热情,周到友好。

4.提供生活热水和安全饮用水。

5.床上用品一客一换,及时清理客房。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第六条  治安管理符合公安部门要求

第七条  价格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同期二星级旅游饭店价格。

第二章  家庭旅馆的申办程序

第八条  开办家庭旅馆的经营者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并到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旅游局协调消防大队、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第十条  达到标准的,相关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不符合标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家庭旅馆须到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第三章  家庭旅馆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家庭旅馆以辖区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实行中心户集中登记、分散入住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家庭旅馆由市旅游局统一制发家庭旅馆标志,并置于屋外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将登记的家庭旅馆信息通过集安旅游网、旅游微信、400电话等宣传媒介进行免费宣传,并由旅行社负责重点推介。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接受必要的消防、安全、卫生、旅游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服从消防、公安、市场监管、旅游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家庭旅馆实施星级评定,从低到高分别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由市旅游局会同相关单位,按《集安市家庭旅馆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安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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