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处理解
决无籍房屋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无籍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现实问题,依据国家、省和市无籍房屋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办发〔20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宗旨,认真做好无籍房屋登记工作。一是坚持依法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办理。二是尊重事实,特事特办,一次性处理解决。解决无籍房登记问题,既要坚持依法办理,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公共利益,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既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设计,又要力求简化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二、办理范围
通过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登记工作,将2013年6月30日以前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一次性解决处理。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无籍房屋、个人违反规划部门相关规定自建的房屋,不在此次解决无籍房屋登记问题范围之内。
三、办理时间
(一)宣传公示阶段。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通过江源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公示等方式公告我区《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申请办理阶段。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在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产权登记大厅设立固定办理窗口,全面受理无籍房屋申请工作,对符合无籍房屋办理工作条件的,按照办理程序,依法予以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设立固定办事窗口。无籍房屋登记工作在区房屋产权办理大厅设定办理窗口,统一发放工作受理单,受理并办理无籍房屋工作。
2.无籍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到无籍房屋办理窗口进行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要件(开发建设单位无法联系的由业主委员会、社区或其他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申请)。
(二)受理
专门成立江源区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后召开联席会议,依据此《实施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办理无籍房屋登记工作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1.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无籍房屋登记审核表,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及时填报《江源区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审核批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审核意见。
2.适当放宽审核条件。对于手续缺失的房屋,要进一步简化国土、住建(规划科、房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等部门要件办理程序,尽快出具无籍房屋登记手续。一是国土要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且符合土地规划后,在《意见书》中出具审核意见。二是规划要件。规划部门对已超过两年未予处罚的房屋,给予符合规划条件认定,在《意见书》中出具审核意见。 三是消防要件。公安消防部门对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房屋,立即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在《意见书》中填写意见。四是质量验收(鉴定)要件。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未进行验收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无法组织验收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应当在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进行。鉴定结果为A、B级别的,鉴定报告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鉴定结果为C级的,由责任人负责加固,加固后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无主体责任单位的,由房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房屋的质量鉴定。
(四)复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意见书》各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
(五)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意见书》,对申请人予以办理无籍房屋登记。
五、办理收费
(一)房屋初始登记。房屋原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原建设单位无法联系的,先予办理登记手续,税费由相关部门负责追缴(详见此《实施意见》第七项一、三)。
(二)房屋转移登记。转移登记申请人根据规定标准履行缴纳税费义务。包括契税、登记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三)公告、安全鉴定、质量检测等费用可到报社和鉴定检测机构直接交纳。房屋结构需要加固、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完善的,以房屋建设时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棚户区改造区域居民在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继续按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六、办理要求
(一)无籍房应当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无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业主委员会、房屋所在地社区或其他房屋管理部门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已有部分房屋进行了房屋登记的同一栋建筑物,可视为整栋建筑具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意见书》,登记机构可据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含同栋房屋有抵押房屋未抵押部分)。同栋建筑里的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应同样对待,登记要件比照原登记房屋申请要件办理。
(三)直接从建设单位购买的房屋,对于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不规范、不齐全或无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买受人可凭建设单位出具的购买合同、交款收据等手续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在报社向社会发布期限为30天的询异公告,无异议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无籍房已经转让的,现买受人可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原始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申请登记,申请时原权利人应到场签字,登记到原权利人名下后,再转移到现买受人名下;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的,由法院履行相关程序进行司法确认后,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办理。
(五)在建工程抵押未解除的房屋,房、地全部抵押的不予办理;房、地未全部抵押的,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其房、地未抵押的部分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六)被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原拆迁房屋未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对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等已不存在的,需到报社发布公告,公示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后,方可对原房屋所有权进行注销登记。
(七)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房屋,买卖双方可协议约定解除,按重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收据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八)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有瑕疵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九)1999年12月31日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市民自建房屋或自修自住房屋,不在此解决处理无籍房登记办理范围。对其房屋的合法性认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次无籍房登记工作采取集中办理、一次性解决的方式,2017年2月1日前完成我区无籍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逾期未受理的,不再适用本意见。对2013年6月30日以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的房屋,区发改、国土资源、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规范标准各司其责、认真梳理、依法行政,杜绝新的无籍房屋产生。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无籍房屋办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江源区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郭健刚担任,副组长由副区长于淼担任,成员由区人民法院、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信访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区公安消防大队、江源电视台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主任郝立萍兼任,副主任由区住建局副局长王洪峰、区财政局副局长张勇、区公安局副局长周兆友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责任人担任,负责无籍房屋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调度工作。办公室设三个工作组,分别由三个副主任兼任组长。一是审核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区住建局副局长王洪峰兼任,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国土资源局、区房产管理中心、区公安消防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落实无籍房屋审核认定相关政策,做好无籍房审核认定工作受理、审核和登记的协调衔接工作。二是税费收缴工作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副局长张勇兼任,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地税局、区价监局、区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涉及到无籍房屋税费收缴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收缴原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三是依法追缴和维稳工作组。组长由区公安局副局长周兆友兼任,成员由区法院、区公安经侦大队、区信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对欠缴各项税费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缴,对涉及犯罪的依法查处,及时处理因办理无籍房屋引发的各类上访事项。
(二)强化限时办结
一是对于手续齐全的房屋,由建设、开发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无籍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籍房屋登记工作。
二是申请主体资格消失的,由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申请部门,申请办理无籍房屋登记。
三是区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在接到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无籍房屋审核表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区公安消防部门在组织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出具整改意见书。房屋质量在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和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现场检测鉴定后15个工作日出具意见。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
加大房屋登记各项税费收缴追缴工作力度。审核认定组在受理开发建设主体(或指定申请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受理通知书及时转到税费收缴组,由税费收缴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梳理核实出其应当缴纳的税、费额度,登记造册,对原开发建设单位收缴应缴未缴的相关税费,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原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及时足额缴纳或主体资格已消失无法缴纳办理初始登记所需税费的,将案件整体移交到追缴维稳组,追缴维稳组立即组织区公安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确实需要的及时移交区法院,查封责任人资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防止和避免税费流失,并对责任人依法严惩。三个工作组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快落实无籍房屋登记工作,加大收缴和追缴相关税费力度,督促整改落实无籍房屋在消防、质量和规划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同时,区监察局要对在无籍房屋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的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